滅失證明申請說明


一、 由容器持有者(如瓦斯行)填寫完成後,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液化石油氣容器安全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無誤後核發。 

本表一式三份,一聯本會留存、一聯瓦斯行留存、一聯於辦理定期檢驗時交予檢驗機構留存。 如該滅失合格標示容器瓶肩或護圈鋼印資料無法辨識,滅失合格標示容器號碼及容器基本資料該項欄位免填,惟該容器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附表一備註規定每年檢驗1次。

滅失原因若為附有偽造合格標示,倘該容器瓶肩或護圈無資料或資料模糊不清者,即應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3規定辦理容器認可或將容器送往檢驗機構壓毀。


二、 請下載三聯,依規定填寫完成後用印(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及檢附相關照片後郵寄本會收。


本會名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液化石油氣容器安全協會

本會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207號12樓

本會電話:(02)2712-6001

2020-0820-mszm.JPG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滅失證明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