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委託及管理要點

一、    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指辦理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延展以及個別認可標示之製作及核發等業務(以下簡稱認可業務)之專業機構。

三、    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政府機關(構)、公益法人、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專以上學校。

(二)設有專責認可部門,置主管一人,專責檢驗人員五人以上。

(三)負責人、董(理)事及監察人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進口、製造(含委託製造)或販售等行業。

(四)具備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試驗項目十項以上所需之設備。

前項第二款檢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專科學校理工科系畢業。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學校工程、材料等相關系組畢業,且具三年以上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實務經驗者。

專責檢驗人員中應至少有二人以上兼具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放射線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輻射安全證書。

(二)非破壞性檢測協會所授予中級以上檢驗員資格證明。

四、    申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書。

()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容器認可作業計畫:

1.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

2.專責檢驗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3.試驗設備清冊。

4.試驗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

5.檢驗所需各項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校正之標準作業程序。

6.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7.其他業務之報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機構部分試驗項目委由其他試驗機構辦理者,應以一家為限,且所附申請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附勞務委託契約證明文件,契約內容應載明委託之試驗項目、權利義務關係與其他必要事項。

(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及機構或公司簽章。

五、    前點申請案件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書面審查資格文件。

(二)實地審查:

1.經資格審查合格者,由本部延聘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人員組成5人以上審查小組,進行實地審查。

2.實地審查時間由本部指定,審查內容包含書面簡報、試驗設備檢驗,並由審查委員提出相關問題詢答。

前項審查過程中,經本部通知申請機構說明、補正、修正容器認可作業計畫內容,申請機構未依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    審查結果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得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委託契約。
前項委託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委託費用、各期支付方式及條件,應於委託契約中明訂。

七、    專業機構應備置相關檢驗報告、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並至少保存五年。

八、    專業機構辦理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延展,應於其試驗室或其委託機構之試驗室進行試驗,並得派員至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場查核,於試驗完成後出具試驗報告。
依前項辦理現場查核者,其試驗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容器申請人或委託生產者設有試驗設備、生產設備及技術人員。

(二)經專業機構實地審查具生產及試驗能力。

容器自國外進口者,專業機構得要求容器申請人出具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第三公正機構開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場內試驗報告代替現場查核。

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專業機構調閱認可業務、設備、財務收支相關文件或派員查核認可業務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令其報告,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    專業機構辦理事項如下:

(一)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個別認可補正試驗之受理申請、書面審查、檢驗、文件列冊登記、電腦存檔管理、資訊公開作業等。

(二)個別認可合格標示之製作及核發,並訂定管理措施。

(三)逾期或無效合格標示之清點及銷毀。

(四)配合直轄市、縣()消防機關查核液化石油氣業者之合格標示管理及使用情形。

(五)設立專戶配合政府收繳規費與相關收支處理事宜。

(六)認可案件之異議、違規使用或仿冒事項之處理。

(七)其他與認可有關之業務。

十一、  專業機構聘用、資遣、解聘專責檢驗人員者,應於異動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十二、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委託契約: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

(二)組織運作或執行認可徇私舞弊。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五)辦理認可業務有不實之情事。

(六)所辦理之認可業務與認可作業計畫內容不符,且情節嚴重者。

(七)主動申請終止委託契約者。

(八)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

(九)辦理認可業務相關證照或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註銷或廢止。

(十)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十三、  除前點第七款及第八款外,經終止委託契約之專業機構,於契約終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專業機構。
前項情形,專業機構應將未完成之認可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十四、  專業機構辦理認可作業時,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繳至指定公庫。


 

附表一

試驗項目

試驗設備及機具

單位

數量

備註

一、規格構造檢查

捲尺

 

深度規

 

游標卡尺

 

瓶底量具

 

口基螺紋規

 

超音波測厚儀

 

二、材質檢查

材質分析儀

用於檢測容器瓶身材質

三、摔落試驗

摔落試驗機

用於測試鋼瓶護圈功能

四、抗拉強度試驗(含熔接縫部位)

離子切割機

用於截取試驗片

油壓沖床機組

將金屬材料試驗片標準化

萬能拉伸試驗機

用於測試金屬材料試驗片之抗拉強度及伸長率

五、壓毀試驗或瓶身材料彎曲試驗(含熔接縫部位)

刨除機(用於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

將正面彎曲試驗式片焊道磨平

壓毀試驗機

用於三片式容器彎曲試驗

材料彎曲試驗機

用於容器彎曲試驗或二片式容器彎曲試驗

六、放射線透過試驗

X光機

用於檢查熔接焊道品質

X光判片燈

用於檢查熔接焊道品質

烘箱

用於底片之烘乾

沖片設備

用於底片影像之顯現

七、耐壓試驗

耐壓試驗機

用於測試容器之耐壓膨脹率

空氣壓縮機

耐壓膨脹輔助設備

八、氣密試驗

氣密試驗水槽

檢測容器有無滲漏現象

九、容器實測淨重試驗及內容積水重試驗

電子磅秤

用於內容積水重試驗

砝碼

20g50g100g1kg10kg20kg

註:附表一試驗設備係供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使用。

 

附表二

試驗項目

試驗設備及機具

單位

數量

備註

一、液壓試驗

液壓體積膨脹試驗機

 

二、爆破試驗

容器爆破試驗機

 

三、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

容器用閥閥座扭矩試驗機

 

四、環境循環試驗

周遭環境循環試驗機

 

五、洩漏試驗

液壓試驗機

 

註:附表二試驗設備係供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