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容器之檢驗期限依出廠耐壓試驗日期計算所得瓶齡,分別規定如下:

(一)出廠耐壓試驗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者,依下表推算其下次檢驗日期。

50公斤裝容器

瓶齡

未滿8

8年以上

未滿19

19年以上

未滿29

29年以上未滿40

40年以上

下次檢驗年限

4

3

2

1

6個月

161820公斤裝容器

瓶齡

未滿9

9年以上

未滿10

10年以上

未滿18

18年以上

未滿29

29年以上未滿40

40年以上

下次檢驗年限

5

4

3

2

1

6個月

2410公斤裝容器

瓶齡

未滿14

14年以上

未滿15

15年以上

未滿16

16年以上

未滿17

17年以上

未滿29

29年以上未滿40

40年以上

下次檢驗年限

6

5

4

3

2

1

6個月

 

(二)出廠耐壓試驗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以後者,依下表推算其下次檢驗日期。

瓶齡

未滿18

18年以上

未滿19

19年以上

未滿20

20年以上

下次檢驗年限

5

4

3

2

前項容器屆滿使用年限者,不再實施定期檢驗,規定如下:

(一)      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瓶齡達三十五年者。

(二)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瓶齡達三十二年者。

(三)  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瓶齡達三十年者。

   第一項容器下次檢驗期限,自前次檢驗日期之翌日起算。

 

四、容器定期檢驗程序如下:

(一)      第一次外觀檢查。

(二)      殘留氣體回收。

(三)      耐壓膨脹試驗。

(四)      除鏽作業。

(五)      第二次外觀檢查。

(六)      內部檢查。

(七)      重量檢查。

   容器經前項檢驗項目判定合格後,應施作程序如下:

(一)      打刻鋼印。

(二)      油漆塗裝。

(三)      抽真空。

(四)      容器實重(含閥)量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