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容器之檢驗期限依出廠耐壓試驗日期計算所得瓶齡,分別規定如下:

(一)出廠耐壓試驗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者,依下表推算其下次檢驗日期。

50公斤裝容器

瓶齡

未滿8年

8年以上

未滿19年

19年以上

未滿29年

29年以上未滿40年

40年以上

下次檢驗年限

4年

3年

2年

1年

6個月

16、18、20公斤裝容器

瓶齡

未滿9年

9年以上

未滿10年

10年以上

未滿18年

18年以上

未滿29年

29年以上未滿40年

40年以上

下次檢驗年限

5年

4年

3年

2年

1年

6個月

2、4、10公斤裝容器

瓶齡

未滿14年

14年以上

未滿15年

15年以上

未滿16年

16年以上

未滿17年

17年以上

未滿29年

29年以上未滿40年

40年以上

下次檢驗年限

6年

5年

4年

3年

2年

1年

6個月

 

(二)出廠耐壓試驗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以後者,依下表推算其下次檢驗日期。

瓶齡

未滿18年

18年以上

未滿19年

19年以上

未滿20年

20年以上

下次檢驗年限

5年

4年

3年

2年

前項容器屆滿使用年限者,不再實施定期檢驗,規定如下:

(一)      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瓶齡達三十五年者。

(二)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瓶齡達三十二年者。

(三)  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瓶齡達三十年者。

   第一項容器下次檢驗期限,自前次檢驗日期之翌日起算。

 

四、容器定期檢驗程序如下:

(一)      第一次外觀檢查。

(二)      殘留氣體回收。

(三)      耐壓膨脹試驗。

(四)      除鏽作業。

(五)      第二次外觀檢查。

(六)      內部檢查。

(七)      重量檢查。

   容器經前項檢驗項目判定合格後,應施作程序如下:

(一)      打刻鋼印。

(二)      油漆塗裝。

(三)      抽真空。

(四)      容器實重(含閥)量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