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期限之判定方式
中華民國97年08月04日內授消字第0970823262號函
一、依據內政部97年6月11日台內訴字第0970079622號函辦理(如附影本)。
二、有關旨揭容器檢驗期限之判定方式,應以合格標示實際所載「下次檢驗期限」內容予以判定,如僅標示「○年○月」者,即以「月別」為判定基準(該月份均於合格期限內);另未來新標示將配合修正為「○年○月○日」,該標示即以「日別」為判定基準(超過該日者,即為逾期容器)。
三、至有關本部消防署94年12月2日消署危字第0940024541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