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經濟部經(八八)標檢字第 87037488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九十)標檢字第 09003859770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204614200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704602520 號令修正發布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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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實施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 (構) 、團體、公司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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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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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辦法獎勵之評審及有關事項,標準專責機關得設標準化獎勵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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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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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之獎項、獎額及獎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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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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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某行業、領域或團體間共用之標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 (構) 、團體或公司,每年二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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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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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各自機關 (構) 或團體、公司等內部使用之標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 (構) 、團體或公司,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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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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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成就獎:獎勵對推動國內實施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個人。每年三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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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之獎項,參選者未達個別獎項之獎勵基準時,該獎項、獎額得從缺之,其所餘之獎金,得經評審委員會決議,併入已達獎勵基準之他款獎項中運用,增加該獎項之獎額;如各獎項均無達獎勵基準者,得從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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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獎勵基準,由評審委員會決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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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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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獎勵,由標準專責機關每年甄選一次;甄選相關事項,由標準專責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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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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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報名參選。但擔任評審委員會委員者,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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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前項第二款推薦參選者,應另檢附推薦者填具之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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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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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得獎之機關(構)、團體、公司或個人,五年內不得就同一得獎事由再次報名參選;報名參選獎項有誤或不同時,得經評審委員會決議,定其參選之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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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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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者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形時,標準專責機關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得之獎狀及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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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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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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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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