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十三點、第十七點修正規定

十三、  個別認可試驗結果不合格,該批容器應予銷毀。但試驗不合格項目屬「外觀檢查」、「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及「放射線照相試驗」者,申請人得向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申請補正試驗。其程序如下:

(一)               於接到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試驗結果通知日起十日內,製作補正試驗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函報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逾期視同放棄改善。

(二)               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於收到改善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其結果未符規定者,得修正之,並以一次為限。

(三)               申請人得於接到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通知審查合格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補正試驗改善報告書(格式如附表二)及相關文件,向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申請補正試驗。

前項個別認可申請補正試驗以一次為限。

十七、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