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經濟部經(八八)標檢字第 87037488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九十)標檢字第 09003859770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204614200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704602520 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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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條 

 

本辦法依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實施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 () 、團體、公司及個人。

 

3 條 

 

為辦理本辦法獎勵之評審及有關事項,標準專責機關得設標準化獎勵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標準專責機關聘任之。

 

4 條 

 

獎勵之獎項、獎額及獎金如下:

 

 

 

 

 

一、

團體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某行業、領域或團體間共用之標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 () 、團體或公司,每年二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公司標準化獎:獎勵對制定並推行各自機關 () 或團體、公司等內部使用之標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機關 () 、團體或公司,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

標準化成就獎:獎勵對推動國內實施標準化具有貢獻,成效卓著之個人。每年三名,每名頒發獎狀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各款之獎項,參選者未達個別獎項之獎勵基準時,該獎項、獎額得從缺之,其所餘之獎金,得經評審委員會決議,併入已達獎勵基準之他款獎項中運用,增加該獎項之獎額;如各獎項均無達獎勵基準者,得從缺之。

 

 

前項獎勵基準,由評審委員會決議定之。

 

5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標準專責機關每年甄選一次;甄選相關事項,由標準專責機關定之。

 

6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報名參選。但擔任評審委員會委員者,不得參選:

 

 

 

 

 

一、

國內機關(構)、團體或公司。

 

 

二、

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推薦參選之個人。

 

 

前項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前項第二款推薦參選者,應另檢附推薦者填具之推薦表。

 

7

 

曾得獎之機關(構)、團體、公司或個人,五年內不得就同一得獎事由再次報名參選;報名參選獎項有誤或不同時,得經評審委員會決議,定其參選之獎項。

 

8

 

得獎者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形時,標準專責機關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得之獎狀及獎金。

 

9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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