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00314日經濟部經(90)認字第 090046012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
中華民國931027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30460782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

表單的頂端

1

 

本辦法依標準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標準專責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以建構符合國際規範及發展趨勢之認證環境,提升認證業務效能:

 

 

 

 

 

一、

前瞻技術認證機制研究發展。

 

 

二、

推動認證體系國際化。

 

 

三、

提升認證體系品質。

 

 

四、

架構維持及推廣符合性評鑑知識資料庫。

 

 

五、

與其他法規主管機關合作,推廣國家認證方案。

 

 

六、

國際認證合作事務。

 

3

 

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標準化認證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一、

蒐集、編譯認證相關之國際規範。

 

 

二、

調查研析國內符合性評鑑需求。

 

 

三、

規劃新興認證領域、認證制度及建立新興認證制度。

 

 

四、

代表國家協商、簽署國際認證相互承認協定或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

 

 

五、

參與國際認證組織會議、活動及訓練國際認證人才。

 

 

六、

全國符合性評鑑資料庫之建立及維持,並提供諮詢服務。

 

 

七、

能力試驗。

 

 

八、

其他認證相關業務。

 

4

 

受託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國內合法設立之公益法人。

 

 

二、

依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建立認證制度,並據以實施認證業務,且已簽署國際或區域認證組織相互承認協議者。

 

5

 

認證業務之委託方式,得視委託業務之性質,簽訂委託契約。

 

 

前項委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約定委託業務範圍、委託期間及稽核等雙方權利義務方式。

 

6

 

受託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託事項,並不得將受託事項轉包。

 

 

受託機構經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之非主要部分分包其他機關()辦理。

 

7

 

專責機關得隨時稽核受託機構執行受託業務;受託機構如有缺失,應於限期內改善。

 

 

受託機構對於前項稽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8

 

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間內如有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即通知專責機關,並經雙方協議調整受託事項。

 

9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

 

 

 

 

 

一、

未能有效維持第四條規定之資格者。

 

 

二、

怠於執行第六條第二項委託契約之約定業務範圍者。

 

 

三、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

 

 

四、

經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五、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核者。

 

 

六、

違反第九條規定之通知義務者。

 

 

七、

其他違反委託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10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表單的底部